辨析片面认知,树立共建共治理念(第五篇)
少数公职人员存在思想认知偏差,个别办案人员不理解企业推进“六大观”建设的时代意义,错误把国家安全、公益应急划归为政府独有的工作范畴,主张企业只需管好自身经营业务;甚至嘲讽企业开展国家安全、反恐反间谍、应急安全宣传属于越位之举,还武断宣称“若无国家批文,进行安全宣传就是犯罪”,以“无利不起早”的功利价值观,否定企业无私担当的时代价值。上述看法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解读,违背辩证唯物主义的系统思维,也与总书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深邃治国智慧相悖。
从法律层面,《宪法》第五十四条把维护国家安全、荣誉与利益确立为公民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。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七十八条要求企事业单位落实国家安全宣传教育;《反间谍法》《反恐怖主义法》等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普法宣讲。一般性普法宣教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,无需专门批文,切忌把正常科普和涉密特许业务混为一谈。《公司法》第五条明确公司经营必须承担社会责任;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第四十二条提出健全激励机制,引导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、应急救灾事业。
以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观来剖析,社会治理是有机统一的整体,政府发挥统筹引领作用,但绝非事事包办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“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、一切依靠人民”,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,就是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建设。
企业守好经营主业是立身之本,践行六大观、普及安全知识、参与公益应急是履行法定社会责任,不存在越权越位。政府统筹引领、企业主动作为、社会广泛协同,凝聚多元合力,方能夯实国家安全根基,保障社会长期稳定繁荣。(军地新闻研究中心周玉春主任)
